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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2笔借款系2014年8月22日签订的7,000万元长期贷款合同的入账金额。
注2:此笔借款系欧元借款,金额为250万欧元,根据汇率折算为1,529.75万元。
二、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张德华
签约时间:2015年10月26日
(二)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量
1、认购价格:乙方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但承诺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入资金者以相同价格认购。
若发行人股份公司凭证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或发生上述除权、除息事宜等予以调减的,则认购金额届时将相应等比例调减。
2、认购方式:乙方拟以金额现金方式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公司凭证。
3、认购数量:乙方拟在本合同生效的前提下,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认购金额为金额6,000万元,认购数量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折算的股份数,即以认购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公司凭证确定的发行价格后的数字取整,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三)认购款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
乙方按照合同确定的认购金额和认购数量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凭证。
收到发行人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发行人的筹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限售期
乙方承诺,按本合同认购甲方本次向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按本合同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之首日生效:
(1)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及本合同;
(2)发行人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六)违约责任
1、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约定,未能一体履行本合同,或在本合同所作的陈述和保证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事实有隐瞒或重大遗漏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认购合同的继续履行,同时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前述所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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