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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玻网】深圳保监局针对市民投诉反映和社会高度关注的机动车天窗理赔问题,专门筹备行业力量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由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制定出台了《机动车天窗保险理赔规则指引》,该指引规定:当发生天窗玻璃损毁事故时,若客户购买玻璃单独破碎附加险,保险公司须全额赔偿;若客户没有购买玻璃单独破碎附加险,保险公司仍按照车损险赔偿,根据事故情形扣除相应免赔额。
昨日,网易财经从深圳保监局了解到,前一阶段,该局接到投保人投诉,称其汽车天窗玻璃因不明原因受损,但保险公司查勘后认为,不能在玻璃单独破碎附加险项下理赔(赔付比例高标准),只能在车损险项下理赔(因找不到第三方,被保险人须承担30%的免赔率)。投诉人认为受损部件为汽车玻璃,应该按照玻璃单独破碎附加险全额赔偿,保险公司按车损险条款理赔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该事件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
深圳保监局召集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及业内相关人士对有关产品的条款设计进行研究后,认为该起个案折射出当前某些保险产品设计与公众的保险需求脱节,保险产品无法满足公众保险需求的问题。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有A、B、C三套行业指导性条款,其中包括车损险、三责险、盗抢险等主险条款,以及玻璃单独破碎险在内的数十个附加险条款。该套条款的基本内容制定于2006年以前,当时汽车天窗尚未普遍,而且天窗玻璃的价格普遍较高,因此在A、B、C三套产品定价时,天窗玻璃无一例外被排除在《玻璃单独破碎保险条款》保险范围之外。
根据现行条款,当天窗玻璃发生单独破碎时,即使客户投保了玻璃单独破碎附加险,也只能在车损险项下得到赔偿,由于现实中天窗玻璃的单独破碎往往存在找不到第三方责任人的情况,根据车损险条款,在找不到责任方的情况下客户必须承担30%的免赔率,即只能获得70%的损失赔偿;而相对的,如果是挡风玻璃或其他的车窗玻璃发生单独破碎,投保了玻璃单独破碎附加险的客户则可以在附加险项下获得高标准的保险赔偿。
保监局指出,现实中,由于消费者在投保时往往不会逐条阅读保险条款,而有时保险公司又疏于提示,一旦天窗玻璃单独破碎损失发生,消费者照通常理解,认为天窗材质为玻璃,保险公司应按照玻璃单独破碎附加险理赔,而条款约定按照车损险理赔,容易产生歧义;另外,由于车损险关于无法找到责任方将实行30%的免赔率的规定,客户只能获得70%的保险赔偿,而如果汽车的其他玻璃单独破碎,则可以根据附加险条款获得高标准全额赔偿,这个差异往往成为现实中理赔纠纷的焦点。
为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在车险全国统一条款尚未进行修订完善,明确天窗定义、统一理赔标准之前,深圳保监局决定在深圳实施新的机动车天窗保险理赔规则,将玻璃单独破碎附加险承保范围扩展至天窗玻璃的单独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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