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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玻璃厂销售未经认证产品被罚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1/11/11 11: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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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陕西省市场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精准重拳出击,切实解决民生诉求,依法查办了一批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推动“铁拳”行动纵深发展,真正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在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中有一家玻璃企业未取得3C认证证书就进行生产销售建筑钢化玻璃

详情:

  咸阳市三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陕西新吉意玻璃加工有限公司未取得3C认证证书,生产销售建筑钢化玻璃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12日起生产建筑钢化玻璃,至被查时已生产10 mm建筑钢化玻璃1718.698㎡,12mm建筑钢化玻璃2228.299㎡。当事人先后以每平方米95元的价格销售10mm建筑钢化玻璃1438.698㎡,销货款为136676.31元,每平方米获利3元,共获利4316.094元;以每平方米110元的价格销售12mm建筑钢化玻璃1798.299㎡,销货款为197812.89元,每平方米获利3.2元,共获利5754.5568元,以上两种产品合计获利10070.65元。当事人生产建筑钢化玻璃未经认证机构认证,即在其产品上标注“3C”认证标志并出厂销售。

  建筑钢化玻璃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当事人从事生产销售建筑安全玻璃,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产品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当事人未取得3C认证证书生产、销售建筑钢化玻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及《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并立即停止了建筑钢化玻璃的销售。三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0070.65元;2.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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